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新法”或“2025年修订版”),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法,距离上一次系统性修订(2004年)已逾二十年,正值全球贸易格局深刻重塑、我国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关键时期,其意义远非一次常规的法律更新可比。 回顾立法进程,本次修订堪称高效而审慎。早在2025年9月,修订草案(一审稿)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核心方向已备受关注。笔者曾就此发表文章分析,指出草案旨在“统筹发展与安全”,并“对接高标准经贸规则”。随后的二审过程中,草案进一步吸收了“推进贸易强国建设”、“支持外贸数字化与绿色发展”等关键意见。最终通过的文本,不仅全面吸纳了审议中的共识与创新,更在多个维度实现了历史性突破。 本次修订绝非对旧有条文的简单修补,而是一次立足国家战略全局、面向未来竞争的系统性重构。它将“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写入总则第一条,并前所未有地增设了“贸易政策合规机制”、“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反制措施体系”、“数字与绿色贸易促进”等一系列全新制度模块。这标志着中国的外贸管理范式,正从以往侧重审批监管、政策驱动的“管理型法”,向侧重规则引领、制度保障的“赋能型法”和“安全型法”深刻转型。 本文旨在超越法条本身的罗列,通过对新法最终文本与一审草案精神及现行制度的纵深对比,深入剖析其核心变化的战略深意、制度创新与实务影响。全文将从宏观战略转向、安全底线构筑、发展动能激活、治理体系升级四个层面展开论述,以揭示这部新法如何为中国从“贸易大国”迈向“贸易强国”、积极参与并塑造未来全球经贸秩序,提供坚实而先进的法治基座。 一、 宏观战略转向:从“政策开放”到“制度型开放”的法治奠基 新法在总则部分的修订,为整部法律奠定了全新的时代基调与战略高度。其最根本的变化,在于将“制度型开放”这一核心理念,从政策宣示全面升华为具象的法律原则和可操作的制度安排。 (一) 立法宗旨的战略扩容与价值重塑 新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将立法目的从原有的“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大幅扩充为:“为了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这一改动意义深远: 1. 2. 3. 权益强调:特意加入“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合法权益”,回应了市场主体关切,体现了立法对营商环境的重视。 此条修订,实则是将国家最高战略意志(如“加快建设贸易强国”)和宏观政策导向,精准地转化为了法律的“灵魂条款”,为后续所有具体制度的设计提供了根本遵循。 (二) “制度型开放”核心支柱的法治化确立 如果说第一条是理念宣誓,那么新法第六条和第七条则是将理念落地的“四梁八柱”。这两条均为新增条款,构成了本次修法在宏观层面最耀眼的制度创新。 1. “主动对接”:表明中国不再是被动适应者,而是以我为主、积极吸纳《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新一代国际规则中有益成分的主动方。 “积极参与制定”:彰显了从“规则接受者”向“规则塑造者”转变的雄心,意图在全球数字贸易、绿色标准、产业补贴等前沿议题的谈判中发出中国声音、注入中国方案。 “维护多变贸易体制和公平公正秩序”:这既是对多边贸易体系的支持,也为中国在遭遇不公正待遇时,采取法律行动提供了总则性依据。 2. 其核心在于 “事前预防” 。通过强制性的合规评估,确保各级政府在出台补贴、技术标准、市场准入等各类政策时,事先审视其与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及我国已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兼容性,从源头上减少潜在的国际贸易争端。 这标志着中国外贸治理思维的重大转变:从过去侧重于应对他国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事后救济”),转向主动构建自我约束、与国际规则良性互动的内部政策审查体系(“事前合规”)。这一机制若能有效运转,将极大提升中国经贸政策的透明度、可预期性和国际公信力。 (三) 服务国家战略的明确宣示 新法第三条新增规定:“对外贸易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推进贸易强国建设。” 将“贸易强国建设”这一国家战略直接写入法律,使其从政策目标转变为法律义务,要求所有对外贸易相关工作都必须服务于这个宏大目标。这为后续各章中促进创新、提升质量、优化结构的条款提供了战略锚点。 二、 安全底线构筑:构建“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的外贸防卫与反制体系 新法深刻回应了日益复杂严峻的国际环境,将“统筹发展和安全”贯穿始终,系统性地构筑了层次分明、工具多样的安全“防火墙”与反制“工具箱”。相较于一审草案的原则性提示,最终文本的安全条款更加体系化、操作化和威力化。 (一) 全面升级的“防御性”安全例外条款 在货物、技术进出口(第十八、十九条)和国际服务贸易(第二十九、三十条)章节中,新法对可以采取禁止、限制或其他必要措施的情形进行了完善和整合。特别值得注意的是: 1. 2. (二) 划时代的“进攻性”反制与长臂管辖条款 新法第四十条是整个安全体系的“牙齿”,也是本次修法最具威慑力的创新之一。该条款构建了一套完整的针对境外违法实体的贸易反制与合规约束体系。 1. 2. 它意味着,不仅被列入反制清单的境外实体本身不得与中国交易,任何中国境内外的个人和组织(包括外资企业),如果明知相关交易是为了帮助该境外实体规避禁令,仍为其提供物流、金融、平台等服务,也将构成违法。 这一规定极大地扩展了反制措施的有效范围和穿透力,迫使全球供应链上的各类企业必须在与中国市场合作和与被制裁对象交易之间做出谨慎选择,从而形成强大的合规压力网络。其立法技术与国际上的某些出口管制法律(如美国《出口管理条例》EAR)有异曲同工之妙,展现了中国维护自身核心利益的坚定决心和法律智慧。 (三) 全链条法律责任与执行保障 为确保安全与反制条款的刚性,新法在“法律责任”章节配置了极为严厉的罚则。 1. 2. 3. 这套“防御+进攻+严惩”三位一体的安全体系,标志着中国外贸法律在维护经济安全方面,完成了从“被动应对争端”到“主动设置规则、构建威慑”的历史性跨越。 三、 发展动能激活:系统化赋能新业态与全方位优化促进体系 新法第九章“对外贸易促进”是篇幅扩充最大、创新点最集中的部分。它彻底改变了以往促进措施较为零散、原则化的面貌,构建了一个覆盖金融、数字化、绿色化、服务链、人才等多维度的现代化促进体系,精准响应了外贸高质量发展的时代需求。 (一) 确立数字与绿色贸易的“主引擎”地位 新法将发展数字贸易和绿色贸易,从行业政策提升至国家法律战略层面。 1. 支持新业态:第五十九条明确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综合服务等”新业态新模式,并要求建立健全相适应的政策措施。这为“海外仓”、“9710/9810”等跨境电商监管模式创新提供了持续的法律授权。 夯实数字基建:第六十条是数字贸易的核心条款。它不仅鼓励和支持应用电子提单、电子发票,更关键的是要求“推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国际互认”,提升对外贸易数字化、便利化水平。这是破除数字贸易壁垒、降低交易成本的“钥匙工程”。同时,“建立健全数字贸易治理体系”的提法,预示着中国将在数据跨境流动、数字产品市场准入、平台责任等全球焦点议题上,加快构建本国规则体系。 2. (二) 强化金融与全链条服务支撑 新法将金融支持从具体的信贷工具,升级为体系化建设。 1. 2. 3. 专业服务高端化:第六十三条鼓励金融、法律、会计、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机构“完善服务网络”,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开拓国际市场、开展业务、应对风险、维护权益等提供高质量服务。这表明国家意识到,外贸竞争已从价格竞争转向包括专业服务在内的综合生态竞争。 (三) 创新引入贸易调整援助与纠纷多元化解 这两项新增制度体现了立法的人本关怀和对市场生态的精细治理。 1. 2. (四) 聚焦人才与中小微企业保障 新法第七十条新增“支持和促进对外贸易人才队伍建设”,从人力资源的源头为外贸高质量发展注入持久动力。第六十八条则延续并强化了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强调在“监管、融资、外汇结算等方面提供便利”,体现了“放水养鱼”、激发市场微观活力的政策取向。 四、 治理体系升级:管理模式的现代化与国际规则深度接轨 除了宏观战略和安全发展两大主线,新法在具体的贸易管理规则上也进行了多项现代化改造,使其更符合国际贸易实践和发展趋势。 (一) 跨境服务贸易管理模式的革命性变革 新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模式开展国际服务贸易……实行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这是我国服务贸易开放领域的重大制度突破。 1. 2. (二) 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动化与国际化 新法第三十三条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基础上,增加了“开展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和“提升对外贸易经营者知识产权合规水平和风险应对能力”等内容。这表明,中国的知识产权战略从侧重国内保护和应对海外诉讼,转向主动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并通过加强企业前端合规教育来预防风险,体现了治理思路的前移。 (三) 法律责任的精细化与差异化 新法在“法律责任”章节充分体现了“过罚相当”和“包容审慎”的原则。 1. 2. 结论 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修订,是一部应时代之变、领未来之先的里程碑式立法。它成功地将“高水平对外开放”、“贸易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等宏大国家战略,转化为了清晰的法律原则、系统的制度安排和具体的行动工具。 与一审草案相比,最终文本的进化在于其体系的完整性、工具的操作性和战略的清晰性。它不仅吸纳了草案的所有核心意向,更通过增设“贸易政策合规机制”(第七条)、“反制与次级抵制条款”(第四十条)、“数字贸易治理体系”(第六十条)、“贸易调整援助”(第五十五条)等关键条款,使得整部法律完成了一次“脱胎换骨”的升级。 新法的颁布实施,将产生深远影响: 1. 2. 3. 总之,新《对外贸易法》的通过,标志着中国正以更加成熟、自信、规范的姿态,深度融入并积极塑造全球化。它既是中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在外贸领域的具体法治体现,也是向世界发出坚定不移扩大开放、愿与国际社会共筑公正合理经贸秩序的明确信号。这部法律的成功实施,将是中国从“贸易大国”稳步迈向“贸易强国”进程中,最关键的制度保障之一。 主要参考文献:
目标升级:“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推动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并列为首要目的,明确了新时期外贸发展的双重使命——既要有“高水平”的开放姿态,也要实现“高质量”的发展内涵。这超越了单纯追求贸易规模增长的旧有思维。
价值平衡:新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首次在对外贸易基本法中明确将“安全”与“发展”并列为根本价值。这并非收缩开放,而是为开放划定了清晰的底线,标志着中国对外开放进入更加成熟、更具韧性的新阶段。这与一审草案中强调“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精神一脉相承,并在最终文本中实现了更高位阶的法律固化。
第六条:对接、参与与维护规则。该条规定:“国家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济贸易规则,积极参与国际经济贸易规则制定,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和公平公正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扩大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优化开放合作环境,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 这一连串动宾结构,勾勒出一幅从“接轨”到“创制”的清晰路线图。
第七条:建立贸易政策合规机制。该条规定:“国家建立同国际通行规则衔接的贸易政策合规机制。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制定涉及对外贸易……的政策措施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贸易政策合规评估。” 这是将“制度型开放”要求内化于国内治理流程的关键一招。
整合与明确:将基于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道德、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等理由的例外措施条款梳理得更加清晰、完整,与WTO《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20条“一般例外”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14条的精神进一步对齐,使其在国际法语境下的援引更具说服力。
强调“必要性”:多条条款均强调在特定情况下可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这为在“战时或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下”等极端情境下,采取非常规外贸管制措施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授权,增强了法律的弹性和应对危机的能力。
精准反制授权:第一款明确,对危害中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或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组织的正常交易,严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组织采取歧视性措施,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境外个人和组织,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采取禁止或限制其与中国进行贸易的措施。这为建立类似美国“实体清单”的管制工具提供了明确的上位法依据,使未来的反制行动“于法有据”。
创设“次级抵制”义务:第二款规定:“任何个人、组织不得为规避前款规定措施的行为,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仓储、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等支持、协助、便利。” 这是中国法律中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 “长臂管辖” 条款。
重罚违规者: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第四十条规定与相关境外个人或组织进行对外贸易活动或提供支持协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最高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设从业禁止:对于此类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的行为,新法设定了最长的从业禁止期限——“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七十六条),远超其他外贸违法行为(通常为一至三年)。
多部门联动执行:第七十七条建立了强大的执行联动机制:海关不予办理报关验放,金融部门不予办理结售汇及跨境支付。这意味着,一旦被处罚,违法主体在中国境内的进出口活动和资金流动将完全被冻结,惩戒效果立竿见影。
数字贸易的全面布局(第五十九、六十条):
绿色贸易体系的构建(第六十一条):该条首次提出“加快建立绿色贸易体系”,鼓励绿色低碳产品进出口,并聚焦于推动与绿色低碳贸易有关的“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建设”。这意味着,未来中国将更加积极地参与乃至主导绿色低碳产品的国际标准制定,推动国内绿色标准“走出去”,同时引导和帮助外贸企业跨越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等绿色壁垒,化挑战为机遇。
金融服务体系化:第五十七条要求“建立和完善为对外贸易服务的金融机构”并“促进跨境金融服务体系建设”。这呼应了人民币国际化战略,旨在推动跨境人民币结算、贸易融资、汇率避险等金融服务与外贸实需更紧密结合。
物流通道韧性化:第六十四条新增“支持和促进多元化、韧性强的国际运输通道体系建设”。这是在疫情和地缘冲突暴露全球供应链脆弱性后,法律层面对构建自主可控、安全可靠国际物流网络的直接回应。
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第五十五条):授权地方政府建立符合WTO规则的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积极开展贸易调整援助工作,稳定产业链、供应链,以帮助受进口冲击或产业外移影响的工人、企业和社区进行培训、转产和再就业。这是一项重要的“安全阀”和“缓冲垫”制度,能在推进开放的同时缓解结构性调整带来的社会阵痛,为更深层次的开放赢得国内社会支持。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第六十六条):国家建立健全对外贸易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鼓励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解决外贸纠纷。特别是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商事纠纷增多的背景下,该条款为推广国际商事仲裁、调解等高效便捷的解纷方式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改善我国的外贸营商环境。
从“正面清单”到“负面清单”:过去,服务贸易开放主要依靠在自由贸易协定中逐一列明开放领域的“正面清单”模式。而“负面清单”意味着“法无禁止即可为”,除清单列明的例外措施领域外,其余所有服务行业均对外资开放。这极大地提高了开放的透明度、广度和深度。
法律固化与推广信号:将已在海南自贸港、上海自贸试验区等先行先试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上升为全国性法律,表明中国决心将这一最高标准的开放模式向全国推广,为未来在更大范围内、更高水平上开放服务业扫清了法律障碍,也是对接CPTPP等高标准协定关于服务贸易规则的关键一步。
取消最低罚款额:如第七十一条(擅自进出口国营贸易货物)、第七十二条(未办理技术合同备案)等条款,均只规定了罚款上限(如“五十万元以下”、“五万元以下”),未设定下限。这赋予了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企业规模(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等因素进行自由裁量的巨大空间,避免了因机械执法导致处罚过重。
区分行为设定罚则:对不同性质、危害程度的行为,设置了差异化的罚款倍数、从业禁止年限等。例如,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处罚最重(第七十六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一般程序性违规处罚较轻(第七十二条:…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未办理合同备案登记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这种精细化设计,使得法律既有“钢牙”,也有“温度”,更具可操作性和公信力。
对国家而言,它构建了制度型开放的新范式,为参与和引领国际经贸规则制定提供了国内法“接口”,同时也筑起了维护经济安全的法治长城。
对政府而言,它要求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必须转变外贸管理思维,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从出台政策转向评估合规,对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对企业而言,它既是“赋能包”也是“合规尺”。外贸企业,尤其是从事数字、绿色贸易的企业将获得前所未有的法律支持和市场机遇;但同时,所有企业都必须高度重视在数据安全、反规避、知识产权、绿色标准等方面的合规义务,否则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后果。
迈向制度型开放:《对外贸易法》2025年修订的核心突破、战略深意与未来影响分析
日期:2026/1/12
分享至:
打印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