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纬研究
当前位置:卓纬研究 / 卓纬研究 / 正文
卓仲半月谈第56期丨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的实操指引 ——《港仲规则2024》重点程序与内地仲裁的对比分析
日期:2025/5/19



{

56

}

商事仲裁与商业交易相伴而生、同步发展。当事人是程序的主人,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一,仲裁凭借其高效、灵活、便捷、保密的特点,已成为化解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


卓纬律师事务所长期深耕于商事争议解决业务,在境内、跨境商事仲裁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们特别设立“卓仲半月谈”专栏,探讨、分享仲裁领域的相关问题。本专栏聚焦于仲裁业务的实操问题,旨在梳理实务经验、形成仲裁领域业务知识的速查手册,以飨读者。




前言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作为国际领先的仲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了比内地仲裁更为灵活、高效的争议解决路径。为协助拟向HKIAC申请仲裁的当事人顺利开展程序,本文将结合《2024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港仲规则2024》”)的规定,对仲裁启动流程、关键程序步骤及注意事项作出概述,并以其与内地仲裁规则的差异为重点,为申请人提供实务操作指引。


本文将系统介绍HKIAC仲裁的核心程序环节,包括仲裁启动、仲裁费用缴纳、临时措施等,并着重提示上述环节中与内地仲裁实践存在显著差异的规则。另会简要介绍未被内地仲裁允许的个别机制,如第三方资助仲裁、分步及分阶段仲裁、仲裁合并及平行程序等,以便申请人充分了解HKIAC仲裁框架下的程序权利与义务。

01


仲裁启动:以申请人向HKIAC及被申请人送达Notice of Arbitration为启动方式。


在内地,仲裁程序以申请人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材料的方式启动,内地仲裁机构通常对仲裁申请材料的形式及内容有较为严格的要求,否则仲裁程序无法启动。一般而言,申请仲裁应提交的文件包括:仲裁申请书(载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主体信息、仲裁协议、仲裁请求,以及相关事实与理由);仲裁协议;证据材料;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授权委托文书(如适用)。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材料后,会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且申请人预缴仲裁费用后,案件即正式受理。随后,仲裁机构将发出仲裁通知,并向被申请人转递仲裁申请材料。


HKIAC的仲裁启动程序相较内地更为简便。申请人仅需向HKIAC提交一份《仲裁通知》(Notice of Arbitration)即可启动仲裁程序,仲裁自HKIAC收到该通知之日起正式启动。与内地仲裁中的仲裁申请书不同,《仲裁通知》主要发挥程序性功能:一是当事人确认将争议提交HKIAC仲裁,排除其他管辖;二是通知HKIAC和被申请人仲裁程序已启动。据此,《仲裁通知》可以不包含实体争议的具体内容,如详细的仲裁请求、争议事项及相关事实与理由等,这些实体性内容可在后续程序中另行提交。


(一)如何起草《仲裁通知》?


1. 《仲裁通知》的完整内容。


在内容上,《仲裁通知》需包含必要信息以便于推进仲裁程序。《港仲规则2024》第4.3条明确规定了《仲裁通知》应包含的内容,具体包括:

(1)将争议提交仲裁的请求;

(2)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3)仲裁协议的内容;

(4)与争议有关的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的副本,或指明该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

(5)仲裁请求的基本性质的描述及所涉金额(如有);

(6)寻求的救济或补救;

(7)若当事人事先未约定仲裁员人数,建议的仲裁员人数(即一名或三名)并附理由;

(8)申请人有关提名第7条所述的独任仲裁员的建议或任何评述,或根据第8条提名的一位仲裁员;

(9)根据第44条的规定,披露是否存在资助协议和任何出资第三方的身份;

(10)确认仲裁通知及其所附的辅助材料的副本已经或正在依注明的一种或几种方式同时向被申请人传送。


申请人应按照上述要求将所有信息包含在《仲裁通知》内。但信息不完整通常不会影响仲裁程序的推进,HKIAC一般会在分派案号和法律顾问后通知申请人补充。


另需注意的是,上述第(4)(5)(6)项为实体性争议,申请人可在《仲裁通知》中概要介绍,如在合同纠纷中,仅点明合同名称、说明争议性质为违约之诉,明确寻求的救济为继续履行、赔偿损失还是其他。


2. 是否将《仲裁申请书》内容载于《仲裁通知》内,或是否在提交《仲裁通知》时一并提交《仲裁申请书》,由申请人自行决定。


根据HKIAC现行规则,《仲裁通知》(Notice of Arbitration)主要承担程序性功能,而实体性功能则由《仲裁申请书》(Statement of Claim)实现。


第一,《港仲规则2024》第16.2条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当包含:

(1)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陈述;

(2)争议事项;

(3)支持请求的法律论证;

(4)寻求的救济或补救。


第二,关于《仲裁申请书》的提交时点,《港仲规则2024》第4.5条规定,《仲裁通知》可包含《仲裁申请书》内容。


第三,港仲规则2024》第16.1条规定,除非仲裁申请书载于仲裁通知内(或申请人选择视仲裁通知为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应在仲裁庭设定的期限内,将仲裁申请书传送至所有其他当事人和仲裁庭。


基于上述规则,申请人享有充分的程序自主权,可选择在仲裁启动阶段即通过《仲裁通知》披露实体争议内容;亦可选择暂不披露,待仲裁庭组成后再行提交。实践中,出于仲裁策略和成本效益考虑,申请人通常倾向于在初期阶段仅作简要陈述,注明保留进一步主张的权利,待程序推进后再详细展开争议事项和诉求。


3. 《仲裁通知》的形式要求。


在形式上,《仲裁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以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语言提交,未约定仲裁语言的,以英文或中文提交。


(二)启动仲裁的其他要求。

除以提交《仲裁通知》的方式启动仲裁外,如当事人拟在HKIAC依据其现行仲裁规则启动仲裁,还需留意以下要求:


1. 申请人可选择以纸质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向HKIAC提交《仲裁通知》。


如通过电子邮件提交,发送至arbitration@hkiac.org。如通过纸质邮寄,邮寄地址为“38th Floor Two Exchange Square, 8 Connaught Place, Central, Hong Kong”,电话为(852)2525-2381,传真为(852)2524-2171。


2. 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通知》,申请人还需向HKIAC提供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的日期及证明材料。


内地仲裁一般由仲裁机构在案件受理后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通知。如在HKIAC启动仲裁,申请人在向HKIAC递交《仲裁通知》的同时,需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通知》。如前所述,《仲裁通知》的内容需包含仲裁通知副本已同时向被申请人送达的书面声明。


另,根据《港仲规则2024》第4.8条,申请人应向HKIAC说明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的日期并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人电子邮件服务器的投递报告;

(2)被申请人电子邮件服务器的已读回执;

(3)被申请人确认已收到附有《仲裁通知》的电子邮件;

(4)申请人寄送通知时使用的快递运单及物流记录;

(5)经被申请人签署或加盖公章的通知副本。同时,申请人还需提供有关电子邮箱和邮寄地址的归属证明。


3. 提交《仲裁通知》的同时需支付受理费8,000港币(the Registration Fee),实践中分派案号后另行支付亦可行。


支付受理费是仲裁程序启动的条件之一,《港仲规则2024》第4.6条规定,如受理费未缴付,则将视为仲裁尚未启动。根据《港仲规则2024》第4.4条、附录1第1.1条及HKIAC官网最新信息[1],受理费应在提交《仲裁通知》的同时支付,金额为8,000港币。除非特殊情况,该受理费不予退还,即使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向HKIAC支付的全部仲裁费用都须以港币支付。HKIAC官网“Arbitration-Fees”栏目[2]详细介绍了付款方式,分为支票、银行转账或PayPal,并附有PayPal支付的付款链接,申请人可依据有关指示付款。


申请人应在提交《仲裁通知》时向HKIAC提供付款记录或凭证,便于HKIAC确认收款。实践中,为避免付款出现问题,申请人可先行提交《仲裁通知》,待分派案号和法律顾问后,再根据HKIAC信函中的指示付款,也是常见的操作。如存在两名以上申请人时,原则上受理费应在申请人之间平摊,除非申请人之间另有约定。


4.启动仲裁时无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申请人身份证明等程序性文件。


在启动仲裁程序时,HKIAC并不要求申请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或身份证明文件等程序性材料。后续如仲裁庭提出补充要求,当事人可按其指示提供。但实践中,仲裁庭极少作出此类要求。

02


仲裁费用。


除启动仲裁时应支付的8,000港币受理费(the Registration Fee)外,HKIAC仲裁还涉及两项常规费用:机构管理费(HKIAC Administrative Fees)和仲裁庭费用及开支(Arbitration Tribunal’s Fees and Expenses)。受理费的支付方式及金额在前文中已详细介绍,下文将主要介绍机构管理费和仲裁庭费用及开支的收费方式和支付方法。


(一)机构管理费的计算标准:按争议金额(不含利息)的一定比例收取。

HKIAC机构管理费按争议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标准在HKIAC官网公示,并附有在线计算工具。目前机构管理费范围为19,800港元至40万港元之间。具体标准如下:

图片

值得注意的是,在确定争议金额时,与内地仲裁不同的是,按照《港仲规则2024》附录1第2.3条,利息请求不应包含在争议金额内,除非HKIAC另有考虑。


(二)仲裁庭费用及开支的内容、收费方式。

首先,当事人对仲裁员收费方式享有决定权。《港仲规则2024》第10.1条规定,仲裁员收费方式包括两种,一是按小时费率,二是按照争议金额的一定比例;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可商定以何种方式计算仲裁员收费并通知HKIAC。如当事人未就仲裁员收费方式达成一致,则仲裁员费用按照小时费率确定。因此,当事人可基于争议金额大小和案件复杂程度,综合考虑后选择成本更低的收费方式。


如按小时费率收费,适用费率原则上由当事人与仲裁员共同商定,上限为6500港元/小时。对于边裁的适用费率,由提名方与仲裁员共同商定适用费率;对于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的适用费率,由首席仲裁员与各方当事人共同商定;如未能共同商定,或者仲裁员由HKIAC指定的,则由HKIAC决定适用费率。


如按争议金额为基础收费,HKIAC官网公示了具体计算规则,此处不再详细展开,详见“https://hkiac.org/content/2024-schedule-fees#Registration%20Fee”。


其次,除仲裁员费用外,还可能包含仲裁庭秘书的费用。根据《港仲规则2024》第13.4条,仲裁庭与当事人商议后,可指定一名仲裁庭秘书。该“仲裁庭秘书”与内地仲裁中“仲裁秘书”的角色并不相同,内地仲裁中的“仲裁秘书”与上文提到的“法律顾问”类似,二者均代表仲裁机构推进仲裁程序,而HKAIC中“仲裁庭秘书”要协助仲裁庭处理非实体性工作,帮助仲裁庭尽快审结案件。“仲裁庭秘书”的费率低于仲裁员的小时费率,最高不超过2500港币。据《港仲规则2024》附录2第6条,仲裁庭秘书的收费和开支由仲裁庭决定。


再次,除上述仲裁员费用和仲裁庭秘书费用外,根据《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第34.1条,仲裁庭的费用和开支还可能包括:

(1)仲裁庭产生的合理的差旅和其他费用;

(2)专家、证人和其他协助所产生的费用;

(3)紧急救济程序产生的费用。


(三)机构管理费和仲裁庭费用的预付及退还。

根据《港仲规则2024》第41.1条,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后,HKIAC应尽快要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支付机构管理费和仲裁庭费用的首期预付款。实践中,时限一般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后15日内。其中,对机构管理费来讲,因HKIAC的大部分工作在仲裁程序起始阶段完成,为覆盖其工作成本,HKIAC通常会全额收取管理费作为首期预付款。对于仲裁庭费用,HKIAC通常会向每一方当事人收取10万港元或5万港币作为预付款。仲裁过程中,因仲裁合并等事由,HKIAC可能会要求当事人增缴预付款。


与内地仲裁不同,预付款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平均分担,如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人数在两名以上的,内部可协调一方支付或共同支付。如被申请人未能在收到要求后30日内缴足预付款的,根据《港仲规则2024》第41.4条、第41.5条,申请人可代为支付,申请人在垫付后可向仲裁庭请求被申请人补偿其垫付款,仲裁庭一般会予以支持。


根据《港仲规则2024》第5.4条,在预付款未支付完毕前,HKIAC通常不会向仲裁庭转递案卷。若预付款未能缴足,仲裁可能被HKIAC或仲裁庭中止或终止。


在裁决作出后,对于超额支付的预付款,HKIAC一般会按照当事人预付的份额退还给当事人。


如当事人撤销仲裁,根据《仲裁费用实务指引》,HKIAC按照阶段收费。当仲裁被撤回或终止时,HKIAC机构管理费的核算方式如下:

(1)从HKIAC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至提交对《仲裁通知》的答复的截止日,最高收取50%的机构管理费;

(2)从提交答复的截止之日起至案件材料移交至仲裁庭之日止,收取50%至80%的机构管理费;

(3)从移交案件材料之日起至裁决作出之日止,收取80%至100%的机构管理费。


03


临时保护措施和紧急救济。


与内地仲裁不同,HKIAC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直接申请向仲裁庭或紧急仲裁员申请临时措施,并由仲裁庭或紧急仲裁员作出决定


(一)组庭后由仲裁庭指令临时措施。

根据《港仲规则2024》第23.2条,在仲裁庭组成后,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可指令其任何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同时,仲裁庭可要求申请方提供适当担保。临时措施指裁决作出前指令另一方作出以下行为:保全财产;保全证据;在争议解决前维持或恢复现状;采取措施以阻止对仲裁程序不利的行为等。


(二)组庭前由紧急仲裁员作出决定。

在仲裁庭组成前,当事人可在《仲裁通知》提交之前、之时或之后,向HKIAC申请指定紧急仲裁员,并寻求紧急临时或保全性救济(“紧急救济”)。具体操作流程为:


第一,仲裁庭组成前,对于可能发生的证据、财产或行为上的风险状况,当事人向HKIAC提交指定紧急仲裁员的申请,申请书中说明紧急救济的内容、有权获得紧急救济的理由等。


同时,当事人须按照HKIAC官网设定金额支付预付款(目前预付款金额为25万港币),该预付款用于覆盖HKIAC基金管理费和紧急仲裁员的收费和开支。其中,紧急仲裁员收费按小时费率计算,除极特殊情况外,收费最高不超过20万港币。


第二,HKIAC在收到紧急救济申请和预付款后24小时内指定紧急仲裁员,并及时将案卷移交紧急仲裁员。


第三,紧急仲裁员在收到案卷后14日内就申请事项作出紧急决定,同意或否决对另一方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临时措施。同时,根据《港仲规则2024》附录5第10条,紧急仲裁员在作出紧急决定之前,有权作出初步或临时命令。


04


简易程序。


(一)启动简易程序的条件。

依据《港仲规则2024》第42.1条,如(1)争议金额(包括本请求和反请求金额之和)低于HKIAC官网上公布的金额(目前为2,500万港币);或(2)各方当事人同意;或(3)出现极为紧急的情况,当事人可申请仲裁程序按照简易程序进行。


(二)简易程序规则。

在HKIAC仲裁规则下,简易程序主要起到快速仲裁的作用。与内地仲裁不同的是,其仲裁费用(包括受理费、机构管理费、仲裁庭费用)不会因适用简易程序而减少


简易程序的主要规则包括:

第一,原则上仲裁庭由独任仲裁员组成;

第二,原则上书面审理,除非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组织开庭;

第三,裁决应在案件移交仲裁庭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适当情况下HKIAC可予以延长;

第四,当事人或仲裁庭均有权向HKIAC申请不再适用简易程序。


05


第三方资助仲裁及披露。

第三方资助仲裁是指,与仲裁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为一方当事人(通常是资金不足的申请人)提供资金支持,如受资助方获得胜诉裁决或追回款项,出资第三方收取利益回报。第三方资助仲裁在内地仲裁未得允许,但在HKAIC仲裁程序中被允许。同时,《港仲规则2024》第44条规定,受资助方应披露资助协议的事实及出资第三方的身份。


06


初步问题、分步仲裁和分阶段仲裁。

《港仲规则2024》第13.6条确认仲裁庭有权确定初步问题及分步进行仲裁。仲裁庭在与各方当事人协商后,可采取以下措施

(1)确定仲裁庭认为可以解决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争议事项的初步问题;

(2)分步进行仲裁;

(3)分阶段进行仲裁,并确定应在仲裁哪个阶段决定任何争议事项;

(4)或采取其他程序有效地裁决案件。


上述规则亦是对《港仲规则2024》第43条初期决定程序的补充和强化。依据第43条,当事人可申请仲裁庭通过初期决定程序决定某个和多个事实或法律问题。


07


多份合同项下启动单个仲裁、仲裁合并、平行程序和追加当事人。

商事交易日趋复杂,往往涉及多方当事人及多份关联合同。为此,《香港仲裁中心仲裁规则(2024)》设立了多项配套程序机制,包括多份合同下启动单个仲裁、仲裁合并、平行程序以及追加新增当事人。尽管上述机制的具体规则存在差异,但都能从程序上提升争议解决效率。因此,若相关争议涉及事实复杂或法律关系交错,当事人可基于交易背景及法律诉求,注意选择适用相应程序,以缩短仲裁周期、降低争议解决成本。当然,前期交易文件起草过程中,当事人亦需注意仲裁协议的彼此兼容。


注 释

[1]https://hkiac.org/content/2024-schedule-fees,2025年5月14日访问。

[2] https://hkiac.org/arbitration/fees。


分享至:
打印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