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绳墨之间 | 金融机构典型案例参考(2023年4月刊)
日期:202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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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物已办所有权首次登记,但因非房开商原因无法办理抵押登记,若银行已对案涉房屋享有抵押权,房开商不再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

 

案件:贵阳银行某支行诉宋某芬、袁某伦、华颐房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3年4月贵州高院作为2022年商事审判典型案例发布

关键词:阶段性保证责任;预告登记;抵押权

 

(一)裁判要旨


合同虽约定房开商的保证期间至银行登记取得抵押权止,但因阶段性保证责任与银行抵押权系承接关系而非并存关系,在银行已基于《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2条享有对案涉房屋的抵押权时,房开商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卓纬点评


实践中,银行向预售商品房的买受人发放贷款时,由于标的房屋尚不能办理正式抵押登记,通常会要求开发商提供阶段性保证责任至“办妥房屋正式抵押登记”止。《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2条规定房屋办理首次登记且预告登记有效情况下,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但并未明确此时房开商能否免除阶段性保证责任。


对此,部分法院认为应遵循当事人约定,在未办理抵押权登记前,房开商的保证责任不能解除;部分法院认为基于设立阶段性保证责任的目的,兼顾公平原则及对房地产秩序的维护,当银行已对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时,不应再向房开商主张重复担保。据我们观察,近期第二种观点渐成主流,法院倾向于不再拘泥合同字面约定,进而落实阶段性保证责任作为银行抵押权尚无法设立时的一种替代性担保措施,本案即为典例。

 

(三)应对建议


在签订阶段性担保合同时,建议约定房开商在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后需通知银行,并应督促债务人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在贷后管理中,银行应当保持对建筑物办证情况、查封情况、抵押登记办理情况的关注。若在本案类似情形中需由房开商承担责任,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强调该解除条件系当事人协商后真实意思表示。

 

二、除民间借贷诉讼案件数量外,法院还可依据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所得的放款人出借笔数认定构成职业放贷人。

 

案件:杨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3年4月连云港中院作为金融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关键词:民间借贷;职业放贷人;合同无效

 

(一)裁判要旨


法院经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2019年至2021年,放款人向6人出借款项9次,全部由借款人提供房屋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相关行为符合职业放贷人特征,案涉借款合同应为无效。

 

(二)卓纬点评


金融行业系典型的特许经营行业,非法放贷是导致合同无效的常见事由。为规避资质要求,部分持牌金融机构可能依托其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变相发放贷款,如借助通道发放贷款、进行不具有融物属性的融资租赁交易、在应收账款未转让的情况下开展保理业务、进行名股实债投资等等。该等交易可能被司法机关穿透认定为民间借贷,进而导致交易受到“职业放贷”等民间借贷无效事由的审视。


目前最高院并未制定统一的“职业放贷”认定标准,从各地司法文件及实践来看,法院对“职业放贷”的认定通常依据出借人及其关联主体于一定年限内在法院进行诉讼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1]本案的突破性在于法院经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综合考虑未经法院诉讼但有证据证明的民间借贷数量,认定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本案作为典型案例发布,体现了法院在借款合同效力的审查中或扮演更主动的角色,非法放贷的标准也或将有实质性提高。

 

(三)应对建议


金融机构应关注自身在裁判文书网、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其他渠道已公开的放款案件信息,谨慎设计交易结构、评估业务风险,避免交易合同被穿透认定为无效的民间借贷。

 

 

三、“资管计划+有限合伙企业”双层嵌套结构中,投资者向次级项目管理人主张权利,管理人被判赔

 

案号:(2022)沪74民终43号

审理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发布日期:2023年3月作为2022年度典型案例发布

关键词:双层嵌套;合同相对性;管理人责任

 

(一)裁判要旨


“资管计划+有限合伙企业”双层嵌套投资中,法院参照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相关规则,认为次级项目管理人作为《资管合同》外的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如违反了勤勉尽责等信托法规定的以保护该权益为目的的法定义务,造成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二)卓纬点评


本案交易架构有两层,一是投资者与华泰证券、聚潮公司签订《资管合同》对A资管计划的投资;二是聚潮公司代表A资管计划与中科公司签订《合伙协议》,作为有限合伙人对中科华海的投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投资者无权为自身利益直接起诉中科公司,其只能请求管理人聚潮公司代表A资管计划起诉中科公司违约或在聚潮公司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下依法通过代位诉讼寻求救济。然而,聚潮公司与中科公司约定,相互间不起诉也不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援助,且A资管计划已于一审判决前完成清算,投资者难以通过常规的途径寻求救济。基于此,本案在承认合同相对性基本原则情况下,借用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交织地带的“第三人侵害债权”法理,综合考虑了私募基金相关主体的业务模式、注意义务、责任范围及交易自由,在具体案件的特殊案情背景下谨慎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对双层嵌套资管合同中投资者以侵权为由直接向次级投资项目的管理人主张权利设定了合理的条件,解决了实务中困扰投资者的救济难题,具有突破性,或可成为同类型情况下值得参考的前案。

 

(三)应对建议


多重嵌套交易结构中,各级项目管理人(受托人)均应勤勉尽责,不寄希望于通过相互间不起诉也不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援助而基于合同相对性逃避责任。

 

四、信托公司员工非法汇集他人资金认购信托产品,信托公司未尽到监管责任,赔偿投资者70%的本金损失。

 

案号:(2023)新01民终242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4.10

关键词:职务行为、监管责任、侵权责任

 

(一)裁判要旨

 

信托公司员工非法汇集他人资金认购信托产品,信托公司未尽到监管责任,应赔偿投资者70%的本金损失。

 

(二)卓纬点评


本案信托公司员工以认购信托产品为幌子,非法汇集其他投资者资金,后将该资金挪用,造成投资者损失。投资者起诉要求信托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认定信托公司未对公司员工尽到监管责任,对投资者损失存在过错,判令信托公司就投资者70%的本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信托公司员工并未以信托公司名义汇集资金,并且汇集资金并非其职权范围,但本案法院仍然认定信托公司存在过错,主要因为信托公司员工长期以召集人的身份汇集他人资金认购信托项目,但信托公司及上层管理人员对该违规行为放任不监管,最终导致员工挪用资金造成投资者损失。

 

(三)应对建议


信托公司应当及时制止员工汇集他人资金认购信托产品的行为,并及时向投资者澄清相关事实。

 

五、自动续保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续保后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案号:(2023)新民申40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4.06

关键词:续保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询问告知

 

(一)裁判要旨


投保人在同一天购买了保单号不同、保险期间不同的三份一年期人身保险,三个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首尾连续,险种、保险条款、保险金额、保费均相同,构成续保。自第一份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为由行使解除权。

 

(二)卓纬点评


《保险法》第16条规定了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两年不可抗辩期间,对于短期保险续保是否适用该不可抗辩条款,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续保后的保险期间超过两年的,应适用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拒绝赔付,参见本案和(2020)鲁05民终746号案等。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区分“保证续保”和“不保证续保”两种情形,前者无条件续保,相当于连续延长保险期间,可准用不可抗辩条款,后者不保证一定续保,续保合同与原合同为独立的两个短期保险合同,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第三种观点认为,续保合同与原合同期间不同,应认定为独立的新合同,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我们理解,三种观点均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值得注意的是,若保险人在承保时和续保时均未依法作出询问,那么即使法院不适用不可抗辩期间,根据询问告知主义,保险人也不能以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和拒赔。

 

(三)应对建议


建议保险人在接受续保时,要求投保人另行提交投保申请,重新签发保单(与原保单单号不同),并对投保人重新作出询问,避免一次性签订多份保险期间连续的保险合同。

 

六、对于合同约定的触发回购时金融机构应收取的各款项,法院结合款项性质合并计算回购收益,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

 

案号:(2021)京74民初304号

审理法院:北京金融法院

发布日期:2023年3月23日作为典型案例发布

关键词:对赌协议;融资成本;固定收益上限

 

(一)裁判要旨


作为投资人的金融机构与目标公司实控人对赌,约定如目标公司未能上市,则实控人应回购金融机构受让的股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回购溢价、年度现金补偿、股权回购违约金、现金补偿违约金等款项。法院认为,前述款项虽有合同依据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同时主张将导致实际融资成本畸高,故法院以股权转让款为基数,仅在年利率24%的范围内予以支持。

 

(二)卓纬点评


本案反映了支持“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司法审判趋势。在触发回购条件的情况下,本案交易属于低风险的固定收益投资。为了避免对赌型资金融通异化为变相高利贷,法院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的规定,结合价款支付条件对各项款项性质和金额进行综合审查、分类合并计算,将固定收益回报率限定为不超过年利率24%,以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三)应对建议


在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大趋势下,金融机构应结合融资成本上限调整合同文本和交易模式,避免设置低风险高回报的严苛对赌条款。

 

 

实习生戴义瀞、徐小燕、傅雪鸯亦有贡献。


注释:

[1] 如浙江省高院《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中指出,职业放贷人一般符合以下条件:1.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2.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3.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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