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争议解决为卓纬争议解决部特色法律服务。卓纬金融争议解决组专注于金融领域的诉讼仲裁、资产处置和新型交易的风险诊断,在各级法院及仲裁委代表金融机构处理担保合同、信托资管、虚假陈述、信用保险、名股实债等复杂争议,为金融机构打赢了多个重要攻坚战。依托于丰富的实操经验,卓纬被多家大型金融机构聘为常年法律顾问,在多个大额债权清收类项目中协助客户回收了超出客户预期的款项,并为客户的供应链金融、区块链等新型交易提供风险论证。
一、银行对于借名贷款知情的,法院不支持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案件:图们敦银村镇银行与李某、郑某、盛海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2年1月16日被吉林高院作为典型案例发布
关键词:借名贷款;间接代理;隐名代理;合同相对性原则
(一)裁判要旨
银行对于借名贷款系明知的,法院根据《民法典》第925条认定借款关系仅存在于银行和实际借款人之间,银行请求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二)卓纬点评
我国《民法典》及相应司法解释并未对借名贷款的还款主体做出专门规定,司法实践多参照委托代理相关规则进行认定。主流观点认为,如果名义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金融机构“明知”其与实际借款人之间的委托关系,法院则可根据《民法典》第925条间接代理的规则认定实际借款人方为借款合同主体,而名义借款人不承担还款责任。在此情况下,若担保人对于借名贷款情况并不知情,法院还可能进一步否认担保效力。实践中,名义借款人在借款时是否向金融机构披露了实际借款人、款项是否直接支付至实际用款人账户、是否用实际用款人的证件信息及资产情况申请贷款、实际用款人与名义用款人之间的关系等等均可能成为法院判断金融机构是否“明知”的因素。本案作为典型案例发布,体现出司法机关对于金融机构遵守相关金融信贷政策、依法合规经营、避免发生不良贷款风险的引导倾向。
(三)应对建议
对于存量借名贷款,建议金融机构协调将实际借款人作为共同还款义务人,并取得担保人的补充认可。在从事贷款发放业务时,若涉及款项不直接支付给借款人、借款人无明显大额资金需求、借款人所属企业或上司为其提供增信等情形,应予以特别关注,严格审查相关授权、申请等文件,并做好贷后管理,尽量避免借名贷款的发生。
二、预先约定“若债务展期保证人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无效,债务展期未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发生变更。
案号:(2022)新01民终3089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年1月20日
关键词:债务展期;保证期间;期限利益;格式条款
(一)裁判要旨
保证期间制度系法定的期限权益,不能通过当事人的约定放弃。债权人与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中预先约定若主债务达成展期协议保证人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该约定剥夺了保证人的期限权益,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与法律司法解释相抵触,属无效条款。
(二)卓纬点评
出于节约时间及交易便捷性等考虑,实践中金融机构往往与保证人预先达成若主债务展期保证人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之约定。对于相关约定的效力,司法实践存在争议。虽有部分法院认为保证人可预先放弃《民法典》第695条第2款“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项下利益,但亦有部分法院持本案观点,认为相关约定无效。若金融机构在债务展期后未及时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而仅在展期后的债务届满时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则相关请求可能因保证期间已届满而无法得到法院支持,金融机构应当注意相关风险。
(三)应对建议
尽管存在合同预先约定,金融机构在进行债务展期时仍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且因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在债务到期后金融机构应及时主张保证责任,避免因保证期间届满而导致脱保。
三、期货公司有能力且能预见居间人未履行适当性义务会对投资者决策产生不利影响,仍放任居间人不履行义务的,依过错担责。
案号:(2021)京民终288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4月1日(2023年1月19日,该案获评“202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
关键词:适当性义务;居间人;期货公司管理义务
(一)裁判要旨
自然人期货居间人不是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或期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而是独立于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的居间人,应独立承担基于居间关系而产生的民事责任。但在居间人推动期货交易的过程中,期货公司未对居间人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基本管理,结合过错、过错性质及大小、因果关系等因素,法院酌定居间人赔偿投资者损失的30%,期货公司赔偿投资者损失的10%。
(二)卓纬点评
近年来,投资者与期货公司借助居间人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况较为常见。尽管目前法律对期货公司与期货居间人之间的责任承担关系尚无明确规定,但期货居间人对交易者承担适当性义务,不代表期货公司应承担的适当性义务得以免除。例如,本案中,投资者因居间人行为而受到损失,居间人应担责;但期货公司客观上未对居间人进行有效管理,进而导致期货居间人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且两审法院均认定,期货公司“能够且应当预见居间人未履行适当性义务会产生负面影响,但依旧放任居间人不履行适当性义务”的行为与投资人所受损失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期货公司亦需担责。作为2022年度十大商事案件之一,本案裁判立场对证券公司及期货公司均有参考价值。
(三)应对建议
期货公司应对期货居间人是否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并按照2021年9月10日起施行的《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尽职履责。
四、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产品时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相关免责条款无效。
案号:(2022)新29民终1416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年12月29日
关键词: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兼业代理;明确说明义务
(一)裁判要旨
银行作为保险兼业代理人所实施的保险产品销售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保险公司,若银行在出售保险产品时没有书面或口头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的详细内容,应认定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相关免责条款无效。
(二)卓纬点评
保险人可与商业银行签订兼业代理合同,委托商业银行在授权的范围内从事保险产品销售等保险业务,商业银行所为民事行为直接对保险人生效。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商业银行不仅应符合《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所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还应遵守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经营规则。将于2023年3月1日施行的《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21条明确,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有利于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进行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解释说明,该条规定也适用于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应加强对合作机构的监督管理,避免因代理人的不当销售行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应对建议
建议保险公司加强对保险代理机构的持续管理和相关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可在合作协议中对涉及被保险人权益保护的义务和责任作出明确约定,督促代理人妥善履行保单交付、提示说明、重要事项询问等义务。
五、免责事由与保险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的,保险人不得主张免责。
案号:(2022)津02民终7860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年12月27日
关键词:意外伤害保险;免责抗辩;因果关系;不利解释
(一)裁判要旨
根据不利解释原则,保险免责条款中的“被保险人醉酒期间遭受意外而致身故”应理解为“因被保险人醉酒导致保险事故发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若醉酒与被保险人身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保险人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二)卓纬点评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保险人主张免责应对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免责事由的发生、免责事由与保险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免责抗辩不能成立。但实践中,很多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约定较为粗糙(如仅笼统约定“发生以下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导致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对免责事由是否需是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产生争议。一种理解认为,应严格按照免责条款的字面意思区别对待;另一种理解认为,即使免责事由本身客观存在,若不是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保险人也不能免责。我们理解,从保险原理和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角度看,只有损失是由免责事由造成的情况下,保险人才得免责。值得注意的是,现实情况复杂多变,在多因一果或损失发生原因存疑的情况下,因适用传统因果关系理论在“全有或全无”的维度上判定保险责任的有和无存在诸多弊端,法院还有可能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定保险人承担比例赔偿责任。
(三)应对建议
建议保险公司:(1)合理约定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避免歧义;(2)若无法确定损失是否由免责事由造成,或免责事由虽非近因但与损失亦有因果关系的,可积极提出比例赔偿抗辩。
六、新三板挂牌时未清理的对赌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案号:(2022)京民终330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12月27日
关键词:对赌协议;公序良俗;合同无效
(一)裁判要旨
投资公司依据新三板挂牌前其与上市公司原股东签订的对赌协议,要求原股东履行股权回购义务。北京高院认为,对赌协议不仅涉及公司内部股权关系调整,而且关系到证券市场交易秩序、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不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范畴。投资公司明知新三板挂牌时应清理对赌协议,但故意以“抽屉协议”形式隐瞒对赌协议,挂牌后要求履行对赌协议,违反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故认定无效。
(二)卓纬点评
本案反映了违反部门规章的协议可能因构成违背公序良俗而被认定无效。案涉对赌协议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公司股权明晰及信息披露的规定,因该规定属于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部门规章,故违反该部门规章构成了违背公序良俗。因此,法院依据《合同法》《民法总则》《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认定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三)应对建议
第一,投资公司根据对赌条款的具体约定、结合交易所发行相关规定,抗辩该条款不属于必须清理的对赌条款;第二,鉴于司法与监管理念日趋一致,IPO审核时未披露、须清理的对赌协议效力难以得到法院认可。我们建议投资公司按监管要求披露、清理该类对赌协议,必要时可约定附条件(如发行人撤回IPO申请、终止审查、上市被否等上市失败事件发生时)恢复对赌协议效力的条款[1]。
实习生刘琳佳、梁淏萌、陈哲亦有贡献。
[1] 参见(2014)湘高法民二初字第4号案、(2018)京03民终3463号案、(2019)津民终2号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