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2年10月7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以下简称“BIS”)公布了一系列专门针对中国芯片产业全面的新出口管制措施,并对“未经验证清单”(Unverified List,以下简称”UVL”) 进行了更新,将31家中国实体列入该清单,同时从中移除9家中国实体。清单可参见我们上一期文章:《美国商务部针对中国的先进计算机和半导体制造采取新出口管制措施 (一)》。
2022年10月10日,我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的评论是:通过中美双方前一阶段共同努力,9家中国实体最终从“未经验证清单”中移出,受到中美两国企业的欢迎......但同时,美方又将31家中国实体列入“未经验证清单”,还进一步升级半导体等领域出口管制措施。这是典型的科技霸凌做法,不仅违背双方合作精神、罔顾双方合作事实,而且严重阻碍中美企业间正常经贸往来......中方对此坚决反对。
可见,通过我国商务部与美方的合作,存在从该清单中移除的机会。目前共有127家中国实体包括高校等在此清单上,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共有40多家中国企业或高校已经成功移出该清单。
本文试图简单介绍该清单的来源、影响、移除程序,以及我们的建议,供读者参考使用。
一、我们的企业或高校为何会被列入美国的UVL清单?
UVL是美国出口管制清单的一种类型,与实体清单(Entity List ENT)和被拒绝清单(Denied Persons List DPL)同属美国商务部BIS的管辖清单。
根据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第744.15节第(c)款的规定,如果BIS因无法通过最终用途的核查核实外国实体的“善意”(即无法确认受《出口管制条例》(EAR)管制的物项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的合法性和可靠性),BIS可将该外国实体列入UVL。其中,最终用途的核查主要包括许可前核查(pre-license check,PLC)和装运后核查(post-shipment verification,PSV)。一般而言,BIS在相关公告中,并不会明确说明相关主体被列入UVL的具体事实性原因,根据我们对相关公告的梳理,相关主体被列入UVL的根本原因为BIS无法对相关主体完成最终用途/最终用户的核查进而无法确定实体是否“善意”(bona fides),其具体可细分为:
1. 在进行最终用途的核查期间,核查对象无法证明其对于受《出口管制条例》管制的物品的处置情况;
2. BIS无法在最终用途的核查中验证核查对象的真实性,比如无法找到或者联系核查对象;
3. 东道国政府当局缺乏合作,无法进行最终用途的检查。
在BIS于2022年10月7日发布的《联邦公告》“未经验证清单的修订及可能导致被加入实体清单的活动和标准的进一步澄清” (“Revisions to the Unverified List; Clarifications to Activities and Criteria that May Lead to Additions to the Entity List”)(以下简称“公告”)中,BIS明确罗列了本次将31家中国实体加入UVL的原因,包括:
1. 与接受最终用途核查的外方核查对象合作无关的原因,例如BIS在启动最终用途的核查时,因为无法在相关出口文件上注明的地址或者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联系到核查对象,导致最终用途的核查无法完成;
2. 与东道国政府缺乏合作而未能安排和促进完成最终用途核查相关的原因,例如东道国政府机构对进行最终用途核查的请求缺乏回应、采取行动阻止安排此类检查或拒绝及时安排检查等;
3. 在最终用途核查期间,受《出口管制条例》(EAR)管制的物项接收者无法出示受控物项以供目检,或者无法提供足够的文件或其他证据来证明对受控物项的处置情况。
但是与实体清单ENT和拒绝清单DPL不同的是,UVL并不完全限制或禁止UVL中的实体参与美国受控物项的交易。
二、被列入UVL后有什么影响?
在美国法律层面:
1. 根据《出口管制条例》EAR第740.2节第(a)(17)款,向UVL实体出口、再出口或国内转让受EAR管制物项不得适用许可证例外。因此,外国实体在接收美国出口、再出口或者转让的物项时将不再适用许可证例外;
2. 根据《出口管制条例》EAR第744.15节,美国出口商在与被列入UVL的实体进行交易时,无论交易的物项是否受《出口管制条例》(EAR)管制,被列入UVL的实体都必须向美国出口商提交“未经验证清单声明”,即UVL statement;
3. 如果美国出口商向被列入UVL的实体出口受《出口管制条例》(EAR)管制的有形产品时,需要在自动出口系统(Automated Export System, AES)中事先进行电子出口信息(Electronic Export Information, EEI)的申报。
4. 新增“双60天”期限规则:根据BIS上述公告,如果BIS在发起最终用途的核查请求后60天内,未能安排最终用途核查,BIS将启动程序将相关实体加入UVL中。如果因相关实体所在东道国政府的不作为或者不配合导致BIS未能安排最终用途的核查而被加入UVL后60天内,BIS将启动程序将相关实体加入“实体清单ENT”。另外,BIS还在公告中表示,如果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对上述的60天期限进行延长。
5. 被列入UVL后,实体需要继续配合BIS 完成最终用途核查。根据本次修订后的《出口管制条例》EAR第740.11节第(b)款第(4)项的规定,如果被列入UVL的实体明确拒绝、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或采取拖延或回避等行为,导致BIS无法完成最终用途核查,或实体所在东道国缺乏合作且无法安排和协助完成对UVL清单上所列实体的最终用途核查,BIS将会进一步将UVL清单上所列实体加入实体清单ENT之中。
对商业实践的影响:
1. 美国出口商在与被列入UVL的实体继续交易时,之前不需要申请许可证的物项(使用了许可证例外)现在需要申请出口许可证,这对美国客户增加了很多额外工作和要求。
2. 被列入UVL的实体须向美国出口商提交“未经验证清单声明”,并在声明中承诺并同意:
-
不会将交易物项用于任何违反《出口管制条例》(EAR)所规定的用途;
-
不会将上述物项再出口或境内转移至任何EAR禁止的目的地所在国、用途以及最终用户;
-
积极配合BIS对其过去五年参与的受《出口管制条例》(EAR)管制物项有关的交易进行最终用途检查并提供所有相关的完整且准确的信息;
-
提供声明的复印件,并依照《出口管制条例》(EAR)第762节的规定提供公司留存的出口、再出口或境内转移的相关记录或凭证。
3. 可能会遭遇美国出口商“过度合规”的要求,有些美国出口商会采取更为严格和谨慎的态度,要求UVL实体在交易前提供更多的证明文件和材料,这会拖延交易的进度并带来不必要的负担。更有甚者,为降低交易风险并减少被BIS审查的可能性,许多相对保守的美国供应商会对UVL的法条过度解读,甚至直接暂停或取消合作,导致UVL实体供应链断裂,无法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
4. 被列入UVL的实体如果未能在60天内完成BIS要求的最终用途/最终用户的核查,面临被加入实体清单ENT的巨大风险中,将不再能自由地直接或间接进口美国技术产品设备等,面临真正的断供。
本次新被列入UVL的国内31家实体或高校,如果在之后的五十余天内没能成功完成美国物项的最终用途核查,将会面临直接被美国商务部加入实体清单ENT的严厉处罚,届时如果想再申请实体清单移除,面临的困难将远远超过现在的程度,且成功概率较低;企业或高校人员甚至学生申请美国签证等也会面临困境。
三、有可能从UVL清单移除吗?
根据《出口管制条例》(EAR)第744.15节第(d)款的规定,被列入UVL的实体可申请将其从UVL中移除,主要程序包括:
实体需要将申请移除的书面请求发送至BIS下属的执法分析办公室(Office of Enforcement Analysis, 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其具体的地址为Director, Office of Enforcement Analysis, 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 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14th Street and Pennsylvania Avenue NW., Room 4065, Washington, DC 20230, via fax to (202) 482-0971。另外,实体也可以通过邮件的形式将申请移除的书面请求发送至UVLRequest@bis.doc.gov以寻求移除程序的启动。在发送书面请求的同时,实体还应附上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其产品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美国商务部出口执法助理副部长(Deputy Assistant Secretary for Export Enforcement)负责审查相关申请。BIS会基于申请者递交的以证实其最终用途的“善意”的材料,作出是否将其从未经验证清单中移除或者更改未经验证清单的决定。为了核实提出申请实体的“善意”,BIS会根据申请进行实地核查或者采用其他替代程序以核实,从而确保被列入UVL的实体对受EAR管控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相关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同时,BIS也会和中国商务部联系,共同进行核实。并且在核实时,BIS可能会多次要求相关实体补充相关的证明文件和材料,直至BIS认为实体所提供的证据已经能够充分证明其“善意”。当BIS或代表BIS的美国联邦政府官员顺利地完成核查并确认实体的“善意”后,该等实体将会从清单中被移除,相关移除结果也会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告。
四、我们的建议
被列入该清单的主要原因是缺少美国商务部对我们采购的美国许可物项的最终用途核查环节,如果满足核查条件并完成核查,从该清单移除的可能性很大,并且BIS目前设置的移除程序比实体清单移除程序简单得多。因此,我们强烈建议被列入美国UVL清单的中国企业或高校主动应对该事件,积极澄清误会,阻止形势发生恶化,尤其是新31家实体,应尽早积极启动内部自查和准备工作,抓住“60天”宝贵时机,移出UVL清单。
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 尽快在企业或高校机构内部开展事由自查,复盘事件原貌和涉美交易情况,找出根源;
2. 自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过去5年内涉美交易情况,美国物项设备详情,使用状态,交易涉及的合作伙伴尽职调查等,准备自查报告;
3. 向地方商务部门或商务部安管局汇报自查情况及向美国商务部申请移除的准备情况;
4. 向美国商务部正式提交移除申请;
5. 接受中国商务部和美国商务部共同安排的最终用途核查;
6. 随时准备接受美国商务部的进一步询问;
7. 为维持日常的美国设备或产品进口贸易,提供美国商务部要求的UVL书面声明,并保证声明中的内容和承诺真实有效;
8. 告知美国客户关于我方申请移除UVL清单的准备。
建议上述的工作在专业人员或中美律所的协助下完成,欢迎各企业或高校与我们卓纬律师事务所国际贸易与合规团队联系。
在上述工作中注意遵守我国政府相关规定:
-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60号,未经中国商务部同意,任何在华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不得承诺接受或接受外国政府代表进行的与出口管制相关的现场访问或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向境外提供出口管制相关信息,应当依法进行。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不得提供” 。
-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
如成功从美国UVL清单移除,可考虑建立适合本企业或高校的出口管制合规体系,具体可参考我国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10号《商务部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指导意见》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指南》。
参考资料:
1. 商务部官网.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美商务部升级半导体等领域对华出口管制并调整出口管制“未经验证清单”应询答问 [EB/OL]. http://www.gov.cn/xinwen/2022-10/10/content_5717114.htm;
2. § 744.15 of United States 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3. Federal Register. “Revisions to the Unverified List; Clarifications to Activities and Criteria that May Lead to Additions to the Entity List” [EB/OL]. https://public-inspection.federalregister.gov/2022-21714.pdf;
4. BIS. Commerce Implements New Export Controls on Advanced Computing and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Items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C) [EB/OL]. https://www.bis.doc.gov/index.php/documents/about-bis/newsroom/press-releases/3158-2022-10-07-bis-press-release-advanced-computing-and-semiconductor-manufacturing-controls-final/file;
5. BIS. Addressing Foreign Government Prevention of End-Use Checks [EB/OL]. https://bis.doc.gov/index.php/documents/policy-guidance/3156-axelrod-prevention-of-end-use-checks-policy-memo-10-7-22/file;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http://exportcontrol.mofcom.gov.cn/article/zcfg/gnzcfg/flfg/202111/226.html;
7.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60号》,
http://exportcontrol.mofcom.gov.cn/article/zcfg/gnzcfg/zcfggzqd/202111/429.html.
